。建國後設立的行署,實質是宋、明、清、民國的府(州、軍、監)、司(府)、道、行署等的翻版,延續的是加強集權的途徑。歷史上的派駐機構常設化,作為中央政府,目的在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但實際結果恰恰適得其反,在省以上,易成尾大不掉,導致地方割據,如東漢之州牧、唐之藩鎮、清之總督,最終導致了國家的分裂。在省以下,往往造成層級太多,效率低下,縣官被壓得太低,疲於應付,無心親民,縣官做不得主,也就干脆不做事,轉而靠討好上級,以圖晉升,這樣管官的官多了,不僅官沒有管好,反而官場風氣壞了,同時,食祿者眾,輸稅人少,農民負擔也就更加重了。地改市使得派駐機構常設化,但是市級基本上是傳聲筒,很難制定有效政策,也很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縮小縣際差距,甚至還成為了縣的剝削層,抽取了縣的發展資金。市轄縣體制還導致市的領導層事權太大,管轄面太廣,既無法一心一意經營城市,又無法正確指導縣的發展。而且,當前的物質條件為消除這個中間層,實現機構扁平化提供了基礎,交通建設和交通工具使縣到省的時間大大縮短,信息技術發展使得信息傳遞更加及時,而且隨著新聞改革和省、縣職能規范化、法制化,省級對縣級的監督指導工作量大大減少,效率大大提高。直接管轄到縣作為一個趨勢,在全國范圍內要逐步創造條件實現,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加快實現步伐。 2、建立縣級分等制。全國2700余個縣,自然條件、經濟發展、人口、文化等差異巨大,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設立機構不是唯物主義的做法。我國歷史上的漢、唐兩個朝代,是地方治理最成功的朝代,也是國家最強盛的朝代,同時也是實行縣級分等的朝代。西漢將縣分為兩級,萬戶以上為大縣,長官為令,萬戶以下為小縣,長官為長,唐朝的分等,錢穆和白鋼的結論有區別,錢穆認為唐朝將縣分為上(6000戶以上)、中(3000-6000戶)、下(3000戶以下)三等,郡也分為上(10萬戶以上)、中(2-10萬戶)、下(2萬戶以下)三等,白鋼認為唐朝將縣為上、中、中下、下四等,州分為上、中、下三等。但是兩人對於漢、唐依據戶數多少對縣實行分等的結論是相同的。現在的情況與漢唐有很大不同,但借鑒歷史經驗,對於以農業為主的廣大中西部地區,實行分等制仍然是可行的。對縣實行分等,主要考慮的因素有:人口、面積、工商業戶數與規模等,但指標不可太多太復雜。原則上可以分為3-4個等級,在分等的基礎上,限制各等級的縣級機構數量和人員編制,實行分別對待,有利於減輕小縣、窮縣財政負擔。 3、取消鄉級政權機關。鄉級政權機關主要的目標是維護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加強國家對農村經濟資源的汲取。形勢發展到今天,鄉鎮作為一級政權機關,對上述兩個目標已經起不到原來的作用,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一是從農村汲取現代化所需資源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2001年,我國農業gdp只占15.2%,農業各稅只有481.7億元,只相當於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37213.49億元的1.3%。靠農業支持工業不現實,工業已經完全可以憑其自身的積累發展,而且,農業養活了50%以上的人口,需要休養生息。二是農村政權已經穩定。按照歷史的規律,建國之初將政權延伸到鄉,政權穩定以後就應該將管理權讓位於鄉村自治組織。況且,國家權力的下沉,無疑會增加官僚機構和治理成本,當治理成本主要由農民承擔並不斷加重之時,不僅難以整合鄉村社會,反而會強化鄉村社會的離心力。目前鄉級財政普遍困難,由此引發一系列矛盾,特別是干群矛盾,已經取代了建國初期的階級矛盾,成為了當前農村不穩定的主要因素,與其如此,不如撤銷。三是作為一級政權機關,就需要遵守基本的科層制度,受長期以來集權體制影響,每個上級黨政部門都會要求設立對口機構,相應的四大班子、五大班子就無法避免,就無法避免帕金森定律,必然導致人員膨脹,加重農民負擔,而小農經濟的生產剩余實在有限,難以供給日益增多的財政供養人員。四是目前鄉級政府主要是執行縣級政府的命令,獨立決策余地小,特別是設在鄉鎮的實力性機構,如財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基本實行了垂直管理,教育也已經實行縣級統籌,鄉級政權已成為事實上的空架子。取消鄉級政權,一部分職責可以上收到縣級,使縣級政權回歸行事與親民的本位,把落實上級政府精神和對廣大人民群眾負責更好地結合起來;對於地域廣大的縣,必要時可以設立簡單高效的派駐機構;鄉村社會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產品提供,則主要通過加強自治來解決。
上一页 [1] [2] [3]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