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而把問題轉入和藝術判然相異的領域——即轉變為用形而上學的、心理學的、生理學的、甚或歷史的眼光去討論為什麼某些人喜歡這一作品,而不喜歡那一作品,為什麼另一些人喜歡那一作品等等,因而使得為藝術下定義成為不可能。”[5](43)無法下定義,也就是說人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藝術,結果,那些低劣的、虛假的東西統統被當作藝術來貢奉。
托氏的這些分析,由於與他要否定的“藝術表現美(藝術使人得到享樂)”定義相關,盡管顯得有些過激,不過仍然比較中肯地揭示了以往“美”的定義的遠離社會生活的弊端,也指明了它要為藝術下一個功能性定義的思路。托氏認為:“所有這些定義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也都像形而上學的定義一樣,認為藝術的目的就是從藝術中得來的快樂,而不是藝術在個人和人類生活中的效用”。[5](45)
所以,在托爾斯泰看來,藝術的概念是不能以“美”的概念為基礎的,藝術活動的意義在於它和生活中的其他現象的關系,只能從現實生活與人的關系中找答案。因而,“為了正確地為藝術下定義,首先應該不再把藝術看作享樂的工具,而把它看作人類生活的條件之一。對藝術采取這樣的看法之後,我們就不可能不看出:藝術是人與人相互之間交際的手段之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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