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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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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餓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債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計。於是有放官債者,謂之‘賭子’。言以此為賭子也。賭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後放之,非是則不放。……其在僕人,則名目甚多。有放銀三、四百兩,議為稿案門上,管一縣訟獄者;議為錢漕門上,管一縣征稅者。其次放銀一、二百兩,議為簽押門上,管一縣案卷者;議為辦差門上,管一縣雜役者。亦書議字,別立借票,其自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後,彼輩皆如議而來。需次久而借債多者,則署中皆賭子。”此所謂“賭子”,即上述所謂“肚子”。
由於上述種種原因,清代州縣衙門的家丁人數往往有數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縣官隨帶長隨雖然有二十的限額,而且有“如違定數多帶者,降一級調用”的規定,但事實上這條禁令並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話》雲:“州縣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數,違者降級。近日州縣長隨,多者數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說:“今州縣署雜處數十百人,終日擾擾。……漢制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三十人。今州縣長隨,多者過於漢之列侯,少亦過於關內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議准:“凡州縣多帶家人。該上司不行詳參者,降一級留任;或系失於查察,罰俸一年。”[25]這種在法令上將違制處分由州縣官本人而“株連”到上司官員,也正說明州縣官多帶家人的現象有禁無止。清代政府於乾隆元年(1736)始,對州縣長隨進行行政管理。是年議准:“州縣收用長隨,照旗員例,於到任後,限三月內,將長隨姓名、籍貫、年貌,並管何項執事,一一開明,造具清冊印結,分報該之上司存案;有辭退回籍及驅逐者,亦即開具事由,申報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績贓款被參,即將長隨一並看守,審明完結。至現在州縣之長隨,亦令一並據實開報,以便稽核。如該州縣官,將所用長隨冊報不實,經上司查出指參,即將該州縣官,照遺漏造冊例,罰俸三月;各上司未經查出、據冊轉報者,罰俸一月。”[26]然而,限額既無法實行,上述冊報也就不可能詳實。在清代有關地方行政的政書中,大抵在“用人”一項之下,都提到家人長隨,但沒有“冊報”的記載。所以,“冊報”雲雲,往往權一時之宜,久之不過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議准:“各省督撫,務令將州縣長隨按季查核,出具並無冊報不實印結,申送督撫衙門存案。如督撫以及上司不實力稽查,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照失於覺察例議處;該督撫照不行詳察例議處。”[27]可見,至少這項冊報的政策,沒有發生持久的效力。嘉慶五年(1800)定:“州縣官所用長隨冊報不實者,降一級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對多用長隨之州縣官以“降一級調用”,其處分反而為輕;道光四年(1824),則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對督撫不實力稽查的處分規定。[29]這說明對於州縣長隨的行政管理最終不得不因為州縣不實報、督撫不能詳察,而予以放棄。因此,清代的長隨,尤其是州縣衙門的長隨,始終是地方官員私自雇傭的一種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為一種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與長隨相關,衙門中還有一種參與行政的人員,即稱之為“三小子”的人。這可以說是長隨的長隨。馮友蘭《三松堂自序》雲:“再就衙門裡的人說,縣衙門裡邊住的是縣官和家屬,以及由縣官帶來的幕僚和家人……,還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門裡稱為‘三小子’。”[30]長隨是主人老爺的僕人,“行二以呼二爺”;[31]長隨的僕人,行輩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長隨帶來,為長隨服務,自然要聽長隨的差遣。除照顧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長隨在衙門內“跑腿”。方大湜《平平言》雲:“本官有事吩咐書差,例有門丁傳谕,……知各房書辦、各班差役,均歸看門之差役傳喚,門丁初不親自傳喚也,不過令三小子站立門房之外呼把門人役,令喚某房書辦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進署聽候谕話而已。”[32]書吏進入內衙,也由三小子陪領。[33]這是門上的情況。長隨雇傭僕人,大抵限於上了年紀的長隨。長隨受雇於官府,不能象官員那樣隨帶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紀,也就往往將年幼子弟帶在身邊,以為生活上的照應。公事方面如傳喚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讓腿腳靈便的“小三子”去。從清代的情況看,三小子不僅限於門上,簽押、差總等長隨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於傳喚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懷》雲:“百裡的公文來調,插翼的內札相招,端只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沒奈何打疊行裝上省跑。茶號房嚎,小三行找,只這禀到時吵得個昏頭搭腦,禀見時嚇得個魄散魂消。”[35]所雲“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雲:“各衙門執事人夫,為小三行。”這系概言,並非衙門中所有執事人夫皆稱“小三行”。“三小子”也稱之為“行”,說明替長隨在衙門內奔走,也成為一種行當。


“假門上”


清代地方官的長隨,因其職能不同,大體可分為五個種類:(一)門上;(二)簽押;(三)管事;(四)辦差;(五)跟班。
“門上”是衙門中看管宅門長隨的稱謂,意思是在門上當值之人。又稱“門丁”、“司阍”和“門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門的布局,有“內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廂房。“大堂”為地方官處理重大事件的地方;兩邊廂房是六房書吏和三班差役辦公的地方。“內署”指“二堂”、“花廳”、“簽押房”及兩邊廂房。“二堂”是地方縣官處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謂“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體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視事件之性質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則非重大或關緊要之事不升。與此相應,地方官升二堂與升大堂在體制上也有所區別。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喚之吏役一般也限於值堂書吏和經承差役,與事件無關之吏役不與;升大堂則州縣官必須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齊集排衙。“花廳”是州縣官接待賓客和商議政事的場所,具體地點一般在二堂之側,但也有在內宅者。“簽押房”是印官日常辦公的處所,地點在二堂之側。兩邊廂房或者書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們辦公的地方。在“內署”和“外署”之間,有一門相通,是為“宅門”。這就是“門上”看管的所在。此門之內,包括二堂、簽押房及廂房和官員家眷、官親、家人等居住之內宅,通稱“宅內”。這就是官員、官親、幕友、家人日常活動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沒有使喚之令,不得入內。公文傳送也以此為交接的樞紐。所以,宅門是“官長耳目咽喉之所”。[36]
由於宅門“乃咽喉之要道”,門房事務也就特別繁雜。方大湜《平平言》說:門丁所司之事,約有五端:一曰傳喚書差;一曰出納稿簽;一曰訪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為官代勞。[37]就日常工作而言,門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發梆傳點,啟閉宅門,以及維持衙署安全。
衙門中有“梆鼓”,為官吏人等作息而設,即所謂“為各官禀見拜見、收發公文簽稿套而設”。[38]據何耿繩《學治述略》記載:“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發頭梆,辰正一刻發二梆,申初三刻發晚梆,酉正三刻宅門上鎖。夏、秋二季,卯初一刻發頭梆,辰初一刻發二梆,申正三刻發晚梆,戊初三刻宅門上鎖。管門家人派有專司啟閉者。”[39]與發梆相配合,還要傳點。黎明發頭梆,打點七下。發二梆,打點五下,[40]發晚梆也傳點五下。41每日發頭梆,門上開啟宅門;發鑰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其時,六房三班內外人等,“盡行起身”。[43]“俟官起榻,下內簽押房,發二梆”。[44]“二梆即發簽稿,呈禀公文等件,或送進送出,即其時也”。但亦有早二梆送稿,晚二梆送簽的。[45]“三更之後,發鎖封鎖宅門,點上宿人進署;吩咐廚房、茶爐、剃頭、幕隨、門印、跟班房、帳房、上房各處,均令小心火燭,各處守門戶。”[46]同時,門上要“查守倉庫、監獄民壯兵丁人等,以重防范”。[47]值得指出,當時衙門中發梆傳點,不僅僅是作息的信號,它同時是官員辦事公事的“儀注”。[48]
二、收發來往公文,在內署與外署之間的傳遞稿案,以及發出差票。
外來公私文件由把門差役接到之後,立即送達門房,門上接收,並登記,再送進簽押房;外送之公私文件也由此登記發出。《各行事件》記載:“一切事宜,總要根尋,存寫號簿,名曰‘日記’。有投遞薦函,要問清住址來歷;辭行問何日起程,至何地方,有何公事,總要登記,防備官問,以便答應”。“收平移文通緝事,俱要驗明封外件數,將封拆看,是何公事,看畢送交簽押房,呈官閱判到期。如文書錯落、不對件數者,即喚把門差役,扣問來差,即備移文回復”;“至平常往來包封書信,切莫拆開,仍原封呈官”。“發上憲文書,及詳文、一切禀報,而平常事務,總宜細心過目。字無錯落,點明件數,方可再封口發出”。[49]衙門之內,一應公事由門上傳交給外署之承發房;六房書吏所辦稿案則由承發房送到門上,再由門上送到簽押房。稿套的進出,都要親自檢點。[50]“每日所辦之事,及發承行差票,必要親手掛記,問明經承:某房姓名,原差某人;原、被告某人,某人具控某人,訴案詞由,方好催案追差”。[51]
三、禀報命盜案件,傳集吏役,維持衙署秩序,以及接待過往人犯。
“遇報命案者,必須看明詞情由,令他協同地保,及房族鄰人,前來告狀。將報案之人,交差帶往,隨即將詞呈官閱判日期,一面傳齊刑、招房、仵作及站堂差役等,齊即請官坐堂”;“遇喊冤擊鼓等事,即鍋值日頭目,問明情由。先看案之輕重,有詞無詞。若無詞,吩咐值日頭〔目〕帶去做詞。而後將詞送進,呈官看過,判寫日期下來,帶交簽稿”;“原差將凶犯人證如帶齊者,即吩咐差役細心管押,隨即請官坐堂問供收監”。[52]平時則於“二梆以後,門上查點本日案件數目,傳喚書差,饬齊各案人證,伺候聽審。如本日案件較多,晚梆以後,亦如早梆伺候”。[53]“凡官升堂,毋許書差交頭嬉笑,插語高聲。每晚堂,更要小心支更梭巡,更鼓務要嚴緊”。[54]“解來人犯,面谕差照票驗明斗箕,標牌收監後,再拆來文,核對無錯,方發刑房;照繕短文解票,送簽押蓋印掛號。次早,請官升堂點解,吩咐沿途小心;並發回照,交前站差領。如遇該犯帶病,當取來解甘結。配軍流徒,須要查其火牌文件,恐沿途錯遞。”[55]
四、傳喚詢問賦稅征解事宜。這是內署官、幕與外署戶糧房,以及倉庫各房之間傳遞信息的工作。
據《各行事件》記載,這項工作的情況大致如下:“官到時,速傳糧房查問錢漕、糧米、地丁、屯糧、漁租、雜稅若干,前任已征若干,已解若干,務要查明批回,令他開出清單查核”;“問每年可有多少契稅,現在有無瞞稅者,問明詳敘,回官出示,嚴禁瞞稅;查問前任現在契尾存余有若干”;“喚倉房,查問常平、社倉積谷額數若干,現存倉中若干,查明斗級甘結、前官有無虧欠谷項,問現存何處,務要開呈清單”;“問戶糧房,此地有無請帖承充牙行,雜稅額規每年征收若干,此地有無領帖承充者,並問鹽店當規若干”;“問戶糧房經承,前官簽點銀匠何人,如妥送規禮,可回官另點別人”;“問戶糧房有無民欠,有民欠即回官出票催追”;“問屯糧兵房,有無正副鑲丁軍家,務要查明,防備上憲提丁追費”——以上系官到任之初的工作。此後,“平日錢糧櫃上征收之錢,簽差下鄉:追收之錢,必嚴令每日繳進。錢糧、地丁、屯糧、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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