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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二手房交易合同後因付款方式又做了口頭更改,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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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與買家在中介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對簽訂的房款付款方式一是買方商業貸款銀行放款給我(不到總房款的一半)二是余款做資金托管(總房款的另一大半)在我騰房時給付。因我現在還在房屋居住,騰房時間是在辦理過戶後的一個月。房產已過戶而我還沒拿到全款,與買家商量過戶時房屋交接,留尾款2萬作為租金我租此房居住。請問我與買家還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還是要簽訂一個補充協議?或者有什麼其它方法?我該怎麼辦?請指教,謝謝!
 
象你說的這些情況不用重新前合同,但要單獨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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