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是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承租人無權獲得,你們合同上的“拆遷賠償款”和“拆遷補償款”不是一個概念。承租人是可以獲得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但是不能獲得拆遷人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支付的房屋拆遷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規定: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規定: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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