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份,我跟老公買了新房准備結婚,當時開發商說房子賣完只有頂樓,且暗示頂樓有8個平方的陽台日後可利用,當時裝修時壓了2000元押金,說如果利用的陽台錢就不退了,當時想不要就不要吧,就將陽台做了廚房,所有頂層都是這樣的當時物業並沒有制止,只說錢不退了,以為大家都默認了,但是前幾天我們在外地出差,物業打電話說要拆,我們說在外面等我們回來自己解決,可是等我們到家,牆被開了一個洞,廚房被拆的一塌糊塗,電器損壞嚴重,結婚時的鑽戒項鏈不見了。後得知是規劃局拆的,我們找到開發商,但是他說:“誰拆的你找誰,不是我拆的,我沒有責任。”問題是我們到現在房子的產權證沒拿到,開發商一直在拖,現聽說頂層原本是4樓的復式他們加高了,單獨賣的,請問這是不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們到現在都拿不到產權證?現在我們這損失該找誰呢?急!!拜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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