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好一套房並簽了合同,但對方不買了,我又不想起訴找麻煩,想問采取什麼方式不讓他賣給別人,辦過戶手續?謝謝 您好,如果不願意起訴,建議雙方協商,協商過程中,可以向對方挑明,如果不按合同履行,將以訴訟方式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以此曉之以利害。 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您也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當然,如果雙方已無有效溝通的可能,訴訟則是維護您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您如果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已經相關部門辦理了預告登記,則未經您的同意,出賣方是無法再為他人辦理登記手續的。 你不想起訴找麻煩,那就只能放棄了,沒有辦法不讓他賣給別人,辦過戶手續。 你不想起訴找麻煩,那是不可能達到你的要求不買給別人的。還是要不怕折騰,那樣才會實現目標,俗話說的好,好事多磨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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