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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的問題,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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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是獲得了經濟適用房,但是由於工作變動我要離開這個城市,戶口遷走,請問不會影響我這套經濟適用房的權屬吧,現在還沒有到5年,還沒有購買權。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審批權限下放事項)

(一)審批依據


1、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


2、市人民政府《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武政〔2001〕24號)


(二)辦事程序


1、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2)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人均收入。

2、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申請;(2)有工作單位的,提供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書面證明;(3)無工作單位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對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書面證明。


3、審批工作流程:


(1)申請人向其所在戶籍(居住)的區房產局提出申請;(2)區房產局在申請人所提供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對其資格進行初審;(3)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由區房產局在其所在戶籍(居住)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4)公示後期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交辦科室:各區房產局房改科。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計劃審批(市級審批事項)


(一)審批依據


1、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


2、市人民政府《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武政〔2001〕24號)


(二)辦事程序


1、申請條件


(1)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a、申請單位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b、申請單位已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部門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與原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簽訂用地轉讓協議。


c、建設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2)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建設用地為申請單位自用土地,且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單位發展規劃;


b、單位近三年職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均年收入水平;


c、單位職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水平。


(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建設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b、建房用地位於上級聯勤部門批准的售房區范圍內;


c、總後勤部已批准列入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


2、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2)上級部門或總後勤部的計劃批准文件及相關證明資料;(3)土地使用權證或或土地部門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與原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簽訂用地轉讓協議;(4)1:2000地圖(用紅筆標注用地范圍);(5)資金證明(自籌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存款審查表或資信證明);(6)建設及售房方案(包括建設地址及規模、資金籌措及造價、房型面積、售房范圍及要求等內容)。


3、審批工作流程(1)市房產局接受項目申報後,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篩選,集中在每年10月至12月編制下一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草案;(2)列入年度建設計劃草案的項目,由市房產局集中將項目資料送交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進行規劃選址審查,審查結果反饋市房產局;(3)市房產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下一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4)市人民政府召集市計委、房產局、規劃國土資源局研究、審查計劃草案,經分管副市長批准後,由市計委、房產局、規劃國土資源局聯合會簽下達計劃。


(三)交辦處室:市房產局住房發展處,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規劃處、利用處,市計委投資處。

[注:鑒於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於今年5月正式出台並開始執行,我市相關政策與管理程序擬於近期按該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故上述七、八兩個審批事項的辦事程序已按政策意圖進行了調整,但要全面落實尚需待本市相關具體政策的出台。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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