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前父母留下的老房子,自建的,沒有產權證。後來我因工作原因,10年前住到單位的集體宿捨去了,房子則由朋友借住著。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1、這樣的房子要是以後拆遷的話,我能享受到政府的拆遷安置政策嗎?即:住房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嗎?2、聽說只要我本人一直居住在那裡就能說明我起碼擁有這套房子的居住權了,是這樣嗎?如果這樣不行,那要怎樣才能說明我們擁有這套房子的居住權呢?謝謝!! 居住本身很難證明合法性但是可以作為一個討價還價的資本~~呵呵說的不好聽點有點耍賴皮的意思不過不算過分倒是真的 這類產權應該在享受政府拆遷安置政策范圍之內但是個人覺得有幾個事情要注意一下: 那座老房子的其他住戶有沒有產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如果他們有的話你完全可以到政府部門去辦理集體房的產權分劈簡單的說就是把集體共有房當中的私有部分拿到自己的產權證如果沒有的話你應該聯系同樓的住戶一起上政府部門辦理一下共有房轉自有權的問題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但是很多城市很早以前就在逐步的把各單位自建房的產權分劈到各戶了 最後想提醒你最穩妥的辦法是找個律師咨詢一下如果只是咨詢的話應該不會太貴或者找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比如房產中介、房產評估方面的從業人員等等因為如果什麼都不知道就往政府部門跑的話很容易被人到處推诿的 個人以前曾在房產領域干過幾個月雖然不敢說100%正確但是大方向應該沒什麼問題的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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