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對夫妻(也是本人的遠房親戚),已結婚已生小孩的。 一邊是男的一開始的購房付首付(此款全由男方一人向他人借款而付,但首付款項寫了他們夫妻二人的名字,當時因為他們口頭有講,由男的付首付,女的付月供,因此在購房合同也寫了2人的名字), 一邊是女的每月的按揭月供,
時間推移,女的不想付月供了,原因是,和男的相處在一起,按女的話來說,沒有安全感,經常為小事吵嘴。 可是在購房合同上,都寫了2人的名字,份額也是寫了穩中有降50%,
若女的在中途中想不付月供,男的該如何做,才能擁有房產的全部份額呢。
購房房合同中已經寫明了份額,那麼辦房產證時也只能按合同份額辦,夫妻各50%。辦出房產證後,夫妻可以再分割財產,寫一張《夫妻財產約定書》,將房子約定給男方單獨所有,房產證辦到男方一人名下。
事實上,根據《婚姻法》,男方的首付和女方的月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支出。法律上講,誰出錢房子沒分別。
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不必擔心,口頭協議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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