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向您請教一下,我們的協議正本交給民政局然後才領的離婚證,這個協議應該說是收法律保護的吧?另外拿協議去公正處公正要帶什麼材料?對方不去可以公正嗎?謝謝! 您不用太客氣,看到您的麻煩能夠接觸我本人也很高興。
1、這個請您放心,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與民政局備案這個時間不是同一天,哪怕是第二天,那麼對方也無法就協議效力再提出異議,因為即使簽訂協議的時候意識不夠清醒或者受到脅迫,在到民政局備案時也應該提出異議,如果沒有,那麼這個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可以說在這時,也就是離婚證辦下來的時候,協議才真正的開始產生效力,也可以說簽訂離婚協議與離婚登記是互為因果的關系。
2、對方可以拒絕公證,因為在協議中你們可能並沒有就對方如果不配合辦理過戶或者其它手續進行單獨的說明,要雙方自願才可以。這個也不用怕,既然你們的離婚手續完整、表達意思清晰那公證也只作為一種輔助手段。公證所產生的效力其實也就是證實這份協議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如果要反悔都會選擇在簽訂離婚協議與離婚登記之間,這時的公證起到作用即使對方反悔,如沒有極特殊情況下,法律依然會支持協議內容有效。如果你們現在還願意就協議內容或其它離婚登記前後產生的補充內容進行公證,那麼可以辦理。各地公證要求不盡相同,簡單的雙方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影印件、離婚證及其它需要公證的材料最好都帶著,事前可以打本地電話導航找到公證處相關人員咨詢一下,比較穩妥,爭取一次性辦結。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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