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一家中介看中一房子。按照他們的行規下了1000的誠意金。誠意金上面只約定了金額,別的什麼交房時間和付款方式都沒約定。現在價錢談好了,但在付款方式上起了分歧。我要求在兩證拿到手之後付最後的10%(因為拿證得30天,房主約定在半月內交房)或者通過銀行的資金代付服務。在這點上和中介和房主協商不過來,對方非得要求我在交房的時候全額付清[連中介費又要付清(這時候我證都還沒拿到)]。請問我的要求合理嗎?或者按照對方的要求做,我這邊可能會出現什麼風險?希望大家能不吝賜教!新手分不多,送上20分。請多多諒解,謝謝大家了,對方要求我3天內去簽合同,要不然告我違約。我急著呢! 1.據〈物權法〉、〈房屋產權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房產所有權獲得以產權登記完成為准,非以交付為准,由此,產權手續未辦完即使占有房屋,仍有風險。
2.建議處理方式:
1〉.向房產局申請產權登記並公告,公告期滿前不付完款。
2〉.同時與轉讓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轉讓合同同時簽〉,約定:租賃自付第一筆款時開始,至獲房屋產權證日止〈租賃合同終止〉,獲證後所付款轉為購房款,未獲證為70年租金,未獲證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租賃。
3〉.房屋轉讓合同約定:轉讓人、中介兩方共同負責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承擔因此而致的一切連帶責任,未能於約定期限辦理過戶手續,付違約金....〈房價30%>元,並雙倍退還誠意金〈定金〉,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回房屋。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未獲證也無妨〈產權確認以登記完成為准,非獲證為准,即登記效力大於獲證,〈物權法>規定:產權證記錄與登記不一致,以登記為准,即此道理>。故不必過慮是否獲證,關鍵是完成登記手續。
同時,有永久租賃、違約責任限制,對方不敢不辦妥證,因其已無法收回房屋,故意不辦證就是在為難自己了。
筆者相信,難有比筆者更好且完全合法又合理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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