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買套房子,可開發商說產權是30年,我向問30年後我的房子會怎麼樣,歸誰所有?是不是土地不屬於我了,若拆遷的話,賠償的就少了?70年產權和30年產權,後果有什麼不同?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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