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結婚時有一套兩室戶的使用權公房,我七歲那年他們在法院協議離婚,當時判我和母親住一間大房間,我父親分一間小的房間,洗手間和廚房共同使用。我父親後來將這間小房間還給單位,換了一間其它的房,子,這間小房間就又被單位分給了另一個不認識的男人。這十年來小房間就一直空關著。直到零一年我母親去世後,我獨自居住,突然有一天,這個男人跑來不顧我的百般反對,要把這間小房間出租。從此我的家就變成了旅館形形色色的人搬進又搬出。大多都是男人或是一男一女,我作為一個單身女孩實在不堪忍受,跑到市中心找了一份有宿捨的單位,把自己那一間也低價租掉了(只限單身女孩)。又這樣過了五年,我越來越想念家的感覺,可是我不能回去,聽我的房客說,隔壁租客人員太復雜,經常換人,更有一些吸毒者住過。我想將隔壁房間的使用權買下來,或者兩家一起賣掉,去別的地方再買一間,結束這段有家不能回的日子,可是隔壁的承租人不同意,現在他自已又搬進去住(好像離婚了,可是他還有另一間門面房),我問過很多權力機構,都說必須兩家都同意賣才可以交易,或者我賣給他,他賣給我。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請問各位朋友,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解決這個問題,注:他說他沒錢,也沒地方住,沒錢買,也不能賣。我的公房租賃證只有一半房子的租賃使用權,我家住在老的小區的六樓。二十年的遺留問題,請各位大俠幫幫忙,出個主意吧 二十年的遺留問題盡快解決。把它賣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