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2月份,我購買了120平米二手住房一套,價格180萬,當時賣方因開發商原因尚未辦理房產證,雙方合同約定買方先支付150萬元給賣方,買方先行入住,賣方辦完房產證後,雙方再行過戶。 今年1月份,我從開發商處得知房產證已經在去年10月份辦下來了,故要求賣方過戶,不料賣方卻於去年12月份車禍去世,房產被過戶到他妻子名下,現在房產證上是他妻子的名字。 由於目前這套房產市價已經漲到了270萬左右,因此他妻子以“房產不是他老公所有”為理由,要求取消合同,退款退房。但我不同意,不過回來仔細看了一下,合同上的確沒有他妻子的簽名,只有他丈夫的簽名。 請問: 1、他妻子的說法對嗎? 2、如果不對,我應該怎樣主張我的權利? 3、如果起訴到法院,我的勝算有多大? 謝謝! 你好! 1、他妻子的說法對嗎? 不完全對。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准。這套房產目前登記在他妻子名下,可以說目前是歸他妻子所有。但你簽訂合同時,房子應該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如果不對,我應該怎樣主張我的權利?
立即向房子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起訴,證據是購房合同,被告是他妻子,訴訟請求是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如下: (1)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你與賣方之間存在購房合同,賣方未履行完畢該購房合同的義務,他妻子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同時也應當清償丈夫未清償的債務。 (2)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成立的合同,守約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你可以請求賣方的遺產繼承人,即他妻子繼續履行賣方與你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
3、如果起訴到法院,我的勝算有多大? 你的勝算取決於一個問題,即你與賣方的購房協議是否被認為是無效合同。
當時賣方賣房給你時,這個房子應當還屬於賣方與妻子的共有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效。 但是,該法條也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他妻子很可能以他丈夫生前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而請求購房協議無效,那你只有拿出證據證明你是善意的不知情的情形下簽訂購房協議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你就可以按上述第2點闡述的內容,要求繼續履行並過戶。
根據物權法,你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你你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即生效,你可以根據合同法向法院提出訴求。 1、他妻子的說法不對。 原因:因該房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先假定),夫妻都是共同共有人(見物權法103條)。
2、你應該主張的權利是: 退還先期支付的150萬和同期銀行利息;同時,因你們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交房並過戶,現在對方違約,應當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見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條款,你可以根據《合同法》113條規定,要求對方的財產繼承人賠償你因為交付房款而錯過購買其它房產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此地房產從09年2月到現在的增值價值。 3、向該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級法院起訴,勝算一般還是比較大的 我覺得如果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丈夫賣房,如果沒有妻子同意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起訴,但你應該訴的人已經死了,你的損失只能從他的遺產中分出來,如果賣房的人還有其他房產,還可以賣房補償你,如果他們只有這一處房產,即使你勝訴,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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