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月份從他人手中花3萬塊兌過來個烤鴨店,包括技術和設備,房租是5月7日到期,當時房租是2.3萬,房東在外地,兌的時候給房東打電話問下一年的房費是多少,房東當時說會漲,但不會漲太多,所以就兌了下來(要是當時房東說會漲到4.2萬,那說什麼我也不會兌店的),到了過年的時候房東從外地回家過年,來找我談房租到期後還續租嗎,要是租的話房租漲到了4.5萬,當時說有人出4.5萬要租,但是如果我要租的話就優先考慮我。我當時想我剛兌過來的店還沒把兌店的錢賺回來,要是不租了周圍也沒有房子,要是搬到其它地方生意也不行了,那我兌店花的3萬塊不是白扔了,所以就找房東談,後來談到4.2萬每年,我也答應了,房東以他要去外地為由要提前簽訂合同,我們就簽訂了合同,合同上寫的是“合同提前簽訂,房租提前一個月交”“如違約賠償房租的50%”。簽訂合同後房東就去外地了,後來我發現我旁邊的一家要出租,一年才3萬塊錢,我感覺我被人忽悠了一樣,現在我不想租這個房子了,請大家給我出出主意,可以嗎?如果他到法院起訴我怎麼辦? 既然簽了合同,那只有按合同辦事了.沒辦法的. 既然當時雙方簽訂合同時不存在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是合意簽訂的,那麼不能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合同簽訂存在上述情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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