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租了別人的門面房做生意,已經租了一年,今年二月份又和房東簽了一年的租房協議 沒想到這個月20號房東就要我朋友28號搬走,而且催的很緊,因為我朋友比較老實,好說話,就到處找 別的門面,但是新的門面接過來轉讓費最少要給1萬快錢,本來我朋友想搬走算了,不過房東的確太不 象話了,不提前打招呼,說搬就要搬 他這是違約,我想問大家,他應該付違約費嗎?該付多少?怎樣才認定他違約,讓他寫什麼東西可以 證明他違約?(租房協議並沒有違約的話怎麼辦)謝謝了 新的租賃協議就是其違約的證明,違約金一般約定在租賃協議中。 未約定的,可以以其實際損失主張違約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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