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與一設備廠家於2003年簽訂供貨合同,但所到設備一直存在質量問題,到今年7月份我方派人去該單位要求來人處理,但他們一直置之不理。我們一直欠該廠家一部分貨款,現在我們想跟這家解除合同然後另找別家維修,請問我們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嗎(因為我們拖欠設備款時間較長)?解除合同的通知書需不需要公正處公正? 由於你們拖欠貨款,對方可以以此為由不顧派人給你們檢修設備。 如想解除合同,需要看剩余的貨款是否符合付款條件,即現在是否該付款,如不符合,那麼你們可以發個通知,限定期限要求他們檢修,否則就解除合同。那樣你們就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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