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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不當得利涉案金額,也就是不當得利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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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國法律對不當得利的界定,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構成不當得利需要四個因素同時具備,(一)一方獲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損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四)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返還不當得利應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說,作為利益受害方,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而作為獲得利益方,有返還其不當得利的義務。

案例:
5000元“橫財”考驗誠信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新華網(2004-04-1914:52:35)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哈爾濱4月19日電(記者范迎春、李偉傑)明知是不義之財,卻要據為己有,殊不知走到了違法的邊緣。近日發生在冰城哈爾濱市的一段銀行與儲戶之間的糾葛,再一次引起了人們對建設誠信社會的思考。

事情始末:銀行失誤使儲戶“白撿”5000元錢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爾濱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儲蓄所存款500元。由於工作人員操作電腦失誤,誤將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裡本應有的1.2萬元變成了1.7萬余元。工作人員下午發現現金短缺5000元,經核對確認是給原某的存款憑單多打了5000元,於是馬上給原某存款的開戶所打電話,發現原某已經取走了1.6萬元。臨下班時,原某托人去開戶所清戶時被阻止。

儲蓄所找到原某試圖調解,但原某拒不返還5000元錢,並與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

儲蓄所列舉了以下證據來證明原某實際上只存入了500元的事實:(一)原某親筆書寫的存入500元錢的原始存款憑證;(二)儲蓄所當日工作人員誤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三)當日儲蓄所另一工作人員目睹原某存入5張100元面值人民幣的證詞;(四)原某在存入500元1小時後從另一儲蓄所取走1.6萬元的交易日志;(五)原某在當日下班時托人到開戶所清戶。

然而,原某卻堅持稱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誤寫為500元,並提供了工作人員用微機打出的存款客戶憑單來支持自己的說法。至於在當日下午取款清戶,原某稱純屬個人行為,無需作任何解釋。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儲蓄所准備向法院起訴原某。在儲蓄所准備遞交起訴書的前一刻,原某終於同意歸還“白撿”的5000元錢。

專家解析:此乃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黑龍江省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元慶解釋說,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錢屬於典型的不當得利,必須如數返還。

本案中,原某獲得了利益而銀行受到損失,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是原某得利和銀行受損的直接原因,而且原某得利沒有任何合法的依據。完全具備不當得利的四個構成要素,是一個不當得利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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