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是來滬工作者,在浦東一小區租了房子,此房系房東的單位公房,轉租給我,租期是約定了一年,2400/月,我按合同交了三個月房租押了一月。 住了一個月之後,樓上裝修房屋,讓我無法正常休息,外面也在修路,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的生活。但考慮到此時退租,會影響到房東下次轉租,於是我在第二個月的時候,口頭向房東說明我在下月就不想租了,當時他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此處也是依據合同上的要求,提前一個月和房東打招呼。但只有口頭說明並無任何紙制協議) 現在月底馬上我的房子就到期了,房東昨天晚上提出不退押金並且要結算水電煤氣,意圖將我從房子趕出去。經過幾次協商均沒任何結果,房東硬是說以合同為准。 現在我想咨詢一下, 1。此房是房東和單位租賃的,他是否有轉租的權利? 2。在合同中寫明,如果我在租住期間,生活受到影響房東應在五日內通知我,可是樓上裝修和外在修路他都沒有通知過我。 3。我出差期間,因樓上裝修導致家裡停電我的冰箱中的所有東西全部壞掉,這部分的責任是否應該由他來承擔? 4。我口頭和他提前一個月說過我下月便不租房子了,當時他沒有提出異議,是否有效呢? 5。房子在三個月中多次因為電器出問題使我生活極為不便,我想問一下這些是否可以成為我拿回押金的理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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