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的第375條,我有點不太明白,為什麼在寄存人沒有聲明被保管物品裡包括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而損壞,滅失以後,在不需要證明其有存在的情況下就要保管人按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呢? 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比如甲進某澡堂洗澡,手機在放在自己的櫃子裡而被偷,那麼澡堂需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需要賠償那麼應該按照什麼一般物品進行賠償呢? 1。保管處,應當寫明重要物品,價值上多少多少以上,應資自行保管,丟失某某處不負任何責任(這條申明有提醒和出事賠償金額降低的作用)
2。如果要進行賠償,按丟失物品的發票金額為依據,在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來賠償
按你舉的例子,澡堂一般是不會賠償,即使要賠償也只有50%或更少,因為沒有證明這個事情說不清楚。到那裡都是一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