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要買我家的一套經濟實用房(買賣雙方買賣時都不知道這套經濟實用房5年內不允許買賣)所以以10萬5千的價格成交.當時也沒簽定任何協議合同之類的.買方買房子是因為現在有制度他們種地的有制度買房子享受百分之10的政府補貼所以他以10萬5千的價格成交這樣他就可以領到1萬多的政府補貼.錢全款支付給我了我把房產證也給他了.誰曾想他拿著房產證去辦理政府補貼的時候他說這個是經濟實用房子不給辦理.他現在就想不買這套房子了讓我把錢都返還給他說不給就去告我.我這邊以為房子都賣完了就把令一處的房子裝修了花了2萬多.他這一說返錢我就陪大了.還請各位支支招.急 建議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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