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兩處住宅,分別有30-40戶住戶,該住宅於1998年前已出售給職工個人,而且其中大部分已經作為商品房出售,本單位職工住戶已所剩無幾。前些年我公司委托一家物業公司代管,因收費問題該物業公司不再承擔物業管理。現在的問題是,在絕大多數住戶拒絕支付物業費的情況下,該住宅小區的垃圾清運費及化糞池清掏費等應由誰支付。物業該由誰來管理,有相關文件麼? 另外,我單位物業費已由暗補改為明補,就是說物業費已經發給職工個人,但是居住在那個小區的住戶拒交物業費,使得小區垃圾清運費無從支付,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 謝謝! 兩個辦法:一個比較麻煩,但是能解決長久問題,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出面重新聘請物業公司,並協助物業公司解決收費問題;另一個辦法可行性不太大,就是由居委會出面,由各家分攤垃圾清運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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