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套頂層的商品房,按購買合同應與2008年5月交房,但由於接房時發現樓頂嚴重漏水,未接房。後開發商多次防水處理,直到2009年處理完畢,我才接房,展期8個月,開發說不屬延期交房,拒絕按合同賠付,其理由是該房有<<房屋驗收合格證>>,想咨詢一下行家是這樣的嗎?如屬違約,有法律文件支持嗎? 按照法律規定,驗收合格的房屋是不能存在漏水的問題的。 這樣說的理由是:該商品房的驗收合格實際上是不合格的。 如果開發商堅持按照合格處理,您可以啟動如下程序處理: 一是直接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撤銷高驗收合格證,或者按照質量備案的行政規章撤銷該工程的備案表。 在撤銷了備案表的情況下,開發商就不會說質量合格了。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的約定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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