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棟辦公樓是92年建成的老樓,我剛租好這裡的一間房子需要裝空調擴容5個千瓦,物業卻要收取每千瓦2000元的電力擴容費。他們說收費的原因是2000年的時候大樓更換過變壓器,從維修基金中墊付了150萬。現在要用收來的錢填補維修基金。不知道這種收費是否有法律依據!請明白人指教! 該物業公司的說法是不可信的。 1.維修基金由業主共同承擔,本來就來源於業主,實際上那150萬中就已經包含了業主,也就是你的房東繳納的維修基金。所以現在再收取該筆費用用於補充維修基金涉及重復收費。 2.維修基金本來就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中大修和更換,所以就沒有什麼“從維修基金中墊付了150萬”的說法。而且維修基金的再次籌集是由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共同支付的,也沒有這種填補維修基金的做法。 3.如果你使用空調需要擴容,那麼你是要繳納增容費的,該筆費用金額可以咨詢當地電力公司或供電局。 歡迎就該問題進一步探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