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關於清理市級機關在職干部違反規定多購、多占住房的意見和補充意見(成委辦[1994]86、[1995]58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後,不得再用標准價或成本價另購公有住房。
六、為了加強產權管理,轉換時原購房的樓梯間分攤到各戶,不另收房款。房屋樓梯間由各住戶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成房發[1999]第17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1999-05-31
各區(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所、辦):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將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第四條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華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具體工作。龍泉驿、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人必須是所轉讓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轉讓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候(含高新區)內的受讓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常住戶口,轉讓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受讓人必須具有所在城鎮的常住戶口。
第六條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議定;並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申報價格低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確定轉讓成交價,或由房屋出租單位按申報價予以收購。
五城區(含高新區)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當事人雙方應當交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讓申請及轉讓協議;
(二)轉讓價格;
(三)所轉讓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證;
(四)轉讓人的同住家庭成員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房屋出租單位對當事人交驗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後報房屋所在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房屋出租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轉讓過戶手續。
第九條房屋出租單位將直管公房轉讓價格的25%至30%納入公房的維修基金進行管理,其余部分歸轉讓人所有。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
(一)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轉讓與房屋整體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權的;
(四)轉讓與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行為有異議的;
(五)城市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轉讓的;
第十一條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領域履行社會公共職能,解決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問題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措施的總和。
(一)指導思想:通過政府援助和市場供給相結合的住房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公共住房體系,滿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現目標: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運行與支持體系。通過援助低收入與最低收入家庭從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則:堅持貨幣補貼、實物配給相結合和分層次的援助方式;堅持政府適度援助和援助范圍、方式、標准的動態調整;堅持援助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適用范圍: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二)適用對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產權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標准租賃的公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
3.具有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並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體系
公共住房制度實行分層次的援助體系: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給予適當租金補貼,由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成熟時,也可適當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租金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實行“應保盡保”。
1.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
2.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優撫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准按房改政策執行。
3.對符合條件的現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減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並領取政府發放的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超出控制標准的不予補貼。
1.根據承租的面積,按不同標准給予補貼。承租面積越大,補貼標准越低;反之,補貼標准越高。
2.租金補貼金額按照家庭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計算。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承租面積-家庭原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電梯住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宅不超過100平方米。
1.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按照標准、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2.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構成
市住房儲備機構積極組織符合規定標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賃,同時適當儲備公共住房房源。
儲備的公共住房的來源:
(一)收購或租賃市場上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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