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剛租的一間房,房子的租憑合同還未到期,由以前的租戶、我方及中介當面更改承租方名字,及身份證號。我方僅有租憑合同,這個合同有效嗎,我方會有什麼風險,謝謝各位,急!!!!!!! 應需要什麼證明 從你的問題看出房東並未授權房產經紀機構(中介)或者承租人將房屋出租或者轉租的權利,那麼 此合同顯屬無權處分(前承租人或者房產經紀機構以自己名義)或者屬無權代理(前承租人或者房產經紀機構以房東名義),不論為何者,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事後出租人(房東)拒絕接受你所簽訂的合同,合同則無效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同時你在訂立合同時有明顯過失(照社會一般人群的認識標准理應知道房屋出租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為之),利益將不被保護,可能面臨掃地出門的結果且任何人無須對你進行補償或者賠償。
從合同法分則來分析: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房東)可以解除前一租賃合同,進而導致你簽訂的合同無歸於無效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適用本條的結果與適用總則規定的結果一樣
以上為法律分析
你是說還有三個月合同就到期了嗎,若然你就碰碰運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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