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去年7月份以購置二手房的方式購置了一套2006年建成的小區裡的商品房,去年8月份就拿到了過戶後的房產證。小區到去年12月底才發土地使用證,上面還寫著原房東的名字,一直到現在我還沒有去更改成我的名字,我想房產證都已經改成我的名字了,土地證雖然沒更名,但也在我手上,什麼時候去改不影響什麼吧?2、土地證上寫著使用權類型:出讓,發證時間是2008年10月22日,終止時間是2073年4月22日,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指這個我對這套房子和土地的產權只有65年麼?這個數字正確麼? 1、最好早點去變更一下土地使用證的名字,減少意外麻煩。 2、是指這個你對這套房子和土地的產權只有65年。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70年,從建房開始計算,這個數字不會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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