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即將拆遷,情況如下:我家是租用a公司的門面房,門面後是一棟b公司的宿捨樓,該樓建立在一個山坡之上,因此多出三間類似倉庫的地下室,是a公司倒閉之前的倉庫。我家與a公司簽定租房合同後也一直使用這三間房,但合同並未注明這三間房。原因是a公司一直認為三房屬於其財產,事實也是三間房自建設好即為a公司使用。現在a公司表示可將其中一間讓給我家(我家曾是其員工)。 但,b公司卻於近日拿出房產證明,表明三間房屬於他,房產注冊日期為2007年8月。我家早已入住14年。現b公司提出要我家搬出,並上告法庭。 問題1:我家應該怎樣打這場官司?勝率多大? 問題2:如果敗訴應怎麼辦? 官司能不能贏就看你能不能找出a公司是否有房子的產權證明 而你跟a公司是否有書面合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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