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百科 | 烹飪美食 | 家居裝修 | 購房置業 | 婚嫁 | 家電 | 寵物 | 育兒 | 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 大眾科普 >> 生活 >> 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正文

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於公益事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劃,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四)自拆異地自建的,按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築面積與原有建築面積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拆遷人除應作價補償外,並按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以重置價標准補貼。產權人不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拆遷安置用房租賃使用期限不得少於5年。產權人與使用人對租賃拆遷安置用房另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六)拆除設有典權、抵押權、留置權以及有產權爭議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被拆遷方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產管理部門應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與拍照,拆遷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供補償安置的房源及資金擔保。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後,再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七)拆除檐高在1.8米以下的簡易房屋或淨高在1.4米以下的樓閣,應作價收購,不適用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樹木的補償,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新增加的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社會事業性單位非住宅用房,產權交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壓低或者提高補償標准,被拆遷人也不得超出本辦法的規定提出額外要求。



           第四章 拆遷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應以原使用面積為主要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安置。一次安置有困難的,應確定過渡期限。



 住房使用人是指拆遷范圍內有房產所有權證或者合法的住房使用權證、糧油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的公民。



 第二十六條 南京市拆遷住宅房屋區位分為中心區、城區、新區:《南京市城鎮土地分級》規定的城區一級、二級地區為中心區;寧政發[1995]74號文《關於調整玄武區白下區江寧縣等區縣行政區劃的通知》明確的南京市行政區劃調整前的六城區行政區劃范圍(中心區除外)為城區;中心區、城區以外地區為新區。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有償安置。城區安置標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0.6平方米以內。新區安置標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3.5平方米以內。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在人均控制標准以內的,被拆遷人可申請增加使用面積安置。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補償款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拆遷人三方按建築面積以成本價共同承擔。其中拆遷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平均承擔三分之一,被拆遷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准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築面積以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三)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均控制標准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築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人均控制標准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積就近下靠標准戶型安置。



 被拆遷人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新增面積補償款。其中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不足l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建築面積以成本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貼。



 被拆遷人不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參照原有使用面積安置或在新區指定位置安置。被拆遷人少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根據付款情況相應減少面積安置。



 被拆遷人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分收取,五年後歸還。還款時間自結清補償款之日起計算,不計利息。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支付給拆遷實施單位,沖減拆遷成本。拆遷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遷安置用房設計套型使用面積城區標准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區標准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l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比設計套型少l平方米以內或不超過3平方米的,均為正常安置。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援外工作人員和留學生;



 (三)按規定戶口遷往所在單位而又經常回家住宿的;



 (四)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



 (五)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動教養或拘役、服刑期間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一)無合法房屋租賃證件的;



 (二)無居住房屋的空掛戶;



 (三)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但另有自住房屋的;



 (四)凍結戶口後不符合規定遷入的;



 (五)居住在非法建築或臨時建築房屋內的。



 第二十八條 中心區、城區范圍內因市政工程、公共事業或新建非住宅項目而拆遷的居民住戶,到新區安置。



 中心區、城區內,市政府劃定的道路建設補償用地范圍內拆遷的居民住戶,也到新區安置。如在此范圍內建有商品住宅,被拆遷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支付購買拆遷安置用房的全部費用,方可取得房屋產權:



 (一)拆遷安置用房建築面積與原有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支付;



 (二)拆遷安置用房建築面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被拆遷人到新區安置,或付差價回原址安置,拆遷人因而獲得的原址與新區兩處商品房之間的差價收益,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取一部分,統一上繳市政府,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收取標准和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遷住宅房屋跨區位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中心區安置到城區,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應根據原有使用面積和移位距離給予住宅區位差和搬遷距離補償;



 (二)從區位差的地區安置到區位好的地區,不給予住宅區位差補償。



 第二十九條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遷項目外,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用於一次性定居的拆遷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三十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均應遵守過渡期的約定。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拆遷人不能按期安置被拆遷人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被拆遷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的房屋和騰退過渡周轉房。



 第三十一條 對原住房過寬的被拆遷人,在給予適當照顧之後,其安置面積可以比原住房面積有所減少。



 對在新區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積較寬的住戶,可按下列標准安置
 

上一页  [1] [2] [3] 

昆明個人租房網 
版權所有 © 大眾科普網(www.g06.net) 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