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今年40歲,和前夫在15年前辦理的離婚手續(95年辦理離婚)。離婚後前夫卻不依不饒多次威脅不能再嫁他人。無奈我離家出走掙錢為兒女(和前夫)供學,期間也未再嫁。現事隔多年,前夫仍惡性難改,也難以成家。我為兒女有個美滿的家,再次回到前夫身邊(未辦理復婚手續)。 現我想自已拿錢買套房子,但又擔心將來前夫會以房為要挾。所以前來咨詢:我買房後只寫自已的名字,能否算個人財產?將來前夫威脅要分財產,現在購買的房子是否和他無關?我要怎麼做才能證明房子只屬於我的個人財產? (再次注明:我和他已經辦過離婚手續) 盼復,謝謝! 你已經和他離婚了,那麼你和他之間都沒任何關系了,除了是你孩子的父母之前,你們就是如陌生人一樣的,而且也有離婚手續證件,您再買房子,當然只屬於你一個人的,若他再來騷擾你,那麼你可以投訴他,也可以報警。但你有權利拒絕他任何的要求。 不過另外一個情況就是,你和他又重新在一起了,你們又進行了非復婚的同居生活,想問下你們同居的具體是多長時間,如果達到一定的時間限定,那麼你們那屬於事實婚姻,財產的話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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