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買的一塊a某的宅基地,2007年由a某打的翻建申請,我出資蓋起了房子,一直是有我使用。但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都是a某名字(當地管理部門不給過戶)我和a某私下簽有宅基地轉讓協議和房屋轉讓協議。(就是說我把房子蓋起來後以他轉讓給我的形式簽的協議) 問題:我們簽的這些協議在法律上能不能證明這房子是我的?假如這房子以後要被拆遷,那拆遷費我能不能拿到? 萬一打起官司來,我們簽的這些協議是否充分,還需要補簽一些什麼嗎? 協議不能代替過戶手續,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後在法律上你才是房屋的主人,拿不到房產證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也不受保護的,這樣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屋拆遷費會給原房產證持有者。建議你還是想辦法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實在不能過戶,可以和a某補簽一個關於拆遷的協議,這些協議最好辦理一下公證,可以在協議裡要求讓他代領拆遷費然後還給你,只能這樣了。如果沒有糾紛還好,一旦產生法律糾紛,這些協議的證明作用不是絕對的,法律還是會保護房產證的歸屬一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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