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形成共同犯罪和團伙犯罪。如被告人黃永柱為討回加入傳銷的損失,伙同其他7人脅持上線的親屬,叫上錢拿錢贖人,後被公安抓獲,其他同案犯在逃。
6.除了侵犯財產案件以外,非法傳銷人員還實施一些其他類型案件,如販毒、誣告陷害等案件。如來自山東梁山的被告人曹二鳳、張傳菊,都是剛滿20歲的妙齡少女,二人中專畢業後有了令人羨慕的職業,但都被一夜暴富的誘惑騙來海南,從事非法傳銷。為了多拉下線,曹將在火車上初次見面的同鄉劉培軍騙來海南,劉培軍對貌美的曹一見鐘情,認為此次南下可以“娶得佳人歸”。但當劉被曹領著上了幾次傳銷課後,他發現曹只是想利用他的感情拉下線,這位憨直的山東漢子要求曹跟他回家成親,不再做傳銷,二人因此發生爭執。此時已被傳銷沖昏了頭腦的曹見發展下線不成,為了擺脫劉的糾纏,竟與好友張商謀到機關報假案誣告劉搶劫,並作虛假證言,致使劉因涉嫌搶劫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被提請逮捕。真相大白後,無辜的劉被釋放,而曹、張卻因犯誣告陷害罪身陷囹圄。
二、思考與分析
非法傳銷導致許多社會和法律問題的產生,給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帶來較多的負面影響。現從法律和社會的視角,去觀察非法傳銷人員犯罪,並對其進行理性地思考與分析。
法律思考:
思考一:非法傳銷人員犯罪,侵犯了何種刑法保護的客體,就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罪當其罰,沒有法律適用上的難題。也正如上述數字分析,非法傳銷人員犯罪特點突出,犯罪類型較多,大多以追求財產為核心,包括了搶劫、盜竊、詐騙、強迫婦女賣淫等;非法傳銷人員結伙共同犯罪較多,多為初犯需互相壯膽;非法傳銷人員犯罪還具有偶發性,主觀惡性不深,如非法傳銷人員王小軍,本是到銀行查詢家中匯款,看見一老婦正在銀行數錢,臨時起意產生犯罪念頭。
思考二:國務院及公安部頒布《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於審查清理多層次傳銷企業的實施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中,對非法傳銷均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我國刑法並未規定非法傳銷罪,那麼,對非法傳銷的行為本身如何作質的分析,並定罪處罰呢?《海口晚報》某日頭版一則報道:法律尴尬-非法傳銷,無法可依!稱某派出所抓獲非法傳銷人員近百人,但因刑法無關於非法傳銷的罪名,而只對骨干人員罰款、教育後放人了事。該篇報道不僅反映出有些執法者對法律的陌生,而且也對讀者產生一種錯誤導向,使非法傳銷人員產生錯覺:非法傳銷僅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不會觸犯刑律判刑、坐牢。騙取入網費、傭金或者實施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非法行為難道僅是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嗎?其實不然,非法傳銷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權益、又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程序,主體為從事非法傳銷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非法傳銷的具體犯罪行為,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完全可以確定非法傳銷企業和個人的罪名和罪責,如:傳銷企業或個人生產、傳銷偽劣商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則應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具體罪名分別定罪量刑;傳銷企業和個人在傳銷活動中騙取傳銷參與者的高額入會費、入網費的或者誘騙認購數量較多的傳銷產品,或者在傳銷過程中實施了價格欺詐、牟取非法利益較多,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等等。執法部門在打擊、查辦非法傳銷時,應對傳銷企業和個人的非法營業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包括非法營業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情況、非法傳銷的產品質量等,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觸犯刑律者堅決施以相應刑罰,增強打擊非法傳銷的力度和效果,力求除惡務盡。
思考三:非法傳銷愈演愈烈,社會危害相當嚴重,立法部門是否考慮對非法傳銷單獨處以罪名,通過立法規定非法傳銷罪。非法傳銷罪的的犯罪主體就是從事非法傳銷的企業和個人,正當傳銷與非法傳銷的界定可以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該罪名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非法傳銷企業和個人為追求暴利而實施犯罪,對於一些從事傳銷的人員因不明真相而為非法傳銷企業或個人(上線)所蒙騙或欺詐,從而客觀上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不以非法傳銷罪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思考:
思考一:行政執法部門在嚴厲打擊非法傳銷的同時,應當重視對商業傳銷的正面宣傳和引導。傳銷方式對許許多多中國人來說都很陌生,但在國外卻方興未艾,因此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為非法傳銷的宣傳材料和幌子。四川籍非法傳銷人員黃永柱因非法拘禁被判徒刑時悔歎:過去不知什麼是傳銷,傳銷害得我家破人亡。另一陝西籍非法傳銷人員耿建敏直到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時還不知道什麼是傳銷,甚至還要求返還傳銷產品。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打擊的同時,加強正面教育和宣傳,要讓廣大非法傳銷人員、讓社會的大多數人知道什麼是傳銷經營,傳銷並不違法,違法、可怕的是變質傳銷。增強人們識別、抵制非法傳銷的能力和自覺性。
思考二: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穩定農業人口,才能夠有效地堵塞從事非法傳銷人員的出口。根據統計數字,許多非法傳銷人員來自農村,吸引他們來到城市搞非法傳銷的是上線許諾的數千元月薪,這對當前的很多農村人來說無異是個巨大誘惑,這種誘惑源於城鄉經濟差別。中央早在1999年就制訂“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戰略目標,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進一步確定了確保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方針政策,但縮小城鄉差距需要過程。城鄉間經濟差距縮小了,農民富裕了,月薪幾千元就不再是誘惑,農村人口就會保持相對地域人口穩定。
思考三:非法傳銷人員湧進城市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幾十人結伙租房而居,授課傳經時也是幾十、上百人糾合在一起,他們都是承租城市閒置房屋活動和生活的。這說明城市的出租屋管理出現問題。租房主出租房屋時沒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傳銷人員較多地、有組織、經常地聚集在一起“傳經送寶”,治安民警竟然也無動於衷、無所查覺。報紙上以“一些渴望幫助的群眾”為名刊登的一則報告“傳銷大軍又來害人了”。報道稱:傳銷人員有組織、而且嚴密,授課時有專人放哨,大唱特唱“斗志”歌,高呼口號,狂喊狂叫,滋擾四鄰……對此,治安、工商部門也僅是貼出告示。可見,非法傳銷活動的猖獗與有些部門的麻木及工作不力不無關系。
思考四:傳銷人員外出從事非法活動,其原籍公安機關在人口管理上出現漏洞。出外務工者應向原籍公安機關報告並登記,公安機關京應及時掌握外出務工者的地點、從事職業等基本情況,協助各地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及時消滅非法活動苗頭。
三、對策及預防 (一)司法手段
1.各地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本地外出務工人員的管理,對外出務工者要進行登記,去向及從事職業要基本清楚,外出務工人員要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登記,領取公安機關發放的外出證明後方可外出務工。外出務工者每年要向原籍公安機關報告臨時住所及所從事的職業,公安機關內部要加強經常性的橫向聯系。
2.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轄區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動態地了解和掌握其現實表現,將違法犯罪行為消滅於萌芽狀態。
3.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傳銷人員犯罪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到大多非法傳銷人員犯罪具有偶發性,主觀惡性不深,可以酌輕處罰。同時,要針對非法傳銷人員犯罪案件,及時向原籍公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以收到處理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行政手段
1.加強對從事傳銷、生產傳銷產品的企業和公司的稅收征管工作。既要對涉傳銷的有關單位漏開發票等避稅行為嚴查嚴管,又要對傳銷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繳進行監督。偷、漏、逃稅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2.工商管理部門對從事傳銷業的單位進行跟蹤管理,要責令傳銷組織定期提供傳銷組織系統、參加人數、姓名及地址、銷售或交易貨品的種類、數量、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發放狀況及其主要分布地區等方面的書面資料,以備工商管理部門查核。
3.工商管理部門要從正面引導、扶持一些正當傳銷企業,使人們能夠從正面形象身上清醒、客觀地認識到什麼是正當傳銷,增加有關傳銷的知識和准確認識,並以此為鑒,遠離非法傳銷。
4.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私房出租的管理,私房出租必須依照有關行政規章辦理登記手續,經查發現有不照此辦理者,嚴格執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參照有些地方的做法,對私房出租業主征收營業稅。對明知在其出租屋內從事非法活動而不制止或報告的,除給予治安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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