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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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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是2004年7月份進入公司,在2004年12月份公司跟我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後每年簽署一次。今年的勞動合同在12月1日到期。在今年10底時公司通知我們說要搞競聘上崗,如果競聘上就會繼續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競聘不上公司就不再和我續簽合同了。並且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書讓我們簽字。我想問一下如果我競聘不上公司不和續簽勞動合同我是否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公司還說如果競聘上了,我們還要重新試工兩個月,合格後才能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我競聘上了但在這兩個月期間被淘汰,公司還會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公司可以對一個員工進行兩次試工嗎?
另外,我勞動合同上標明的工資是1070元,但實際每月工資條上的工資是2000元,我想問一下如果公司支付勞動補償金應該按哪個計算?如何計算?
請勞動合同方面的高手幫忙解答一下,跪謝!!!
 
首先,勞動者在合同到期時提出不再續簽新的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終止的,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存在第二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經濟補償金按你離開前12個月的平均月應得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類費用,也包括每月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如果你離開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按上述標准算下來是2000元的,就按2000元發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後說明一下,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時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在這個時候不能計算。這個你可以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的第97條。

祝你維權成功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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