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女方個人貸款購房,有購買合同和發票等證明,因為是貸款,就沒有急著去辦房產證,貸款在結婚前和婚後一直由女方個人還,有個人收入及還貸記錄的證明。03年結婚後才辦的房產證。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請問這種情況房子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男方對這個房子有沒有處置權? 您好! 如果確實是購房出資行為是在婚前進行,則應該屬個人財產,但如有貸款,則在婚後還的貸款屬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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