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167.05),現2008年想出售。只簽定了購房合同,房款全額交清,有發票,無貸款。但未取得房產證。 當初購房時房價為30萬不到,按照現行地段及價格打算50萬左右出售。 請問: 1、什麼方式出售賣方最合算? 2、如需交納相關費用,費用為那些? 3、如買賣雙方協商等房產證下來後居住滿5年再辦理相關手續,那費用應為那些?個人所得稅是否能減免? 4、如買賣方協商等房產證辦理下來後再補辦相關手續,現買賣雙方是否應去公證或簽署協議之類文件?該文件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應? 5、如買賣方簽署協議並公證,應去那裡公證(房產局還是律師事務所均可) 我回答你後面三個問題: 3、如果買房人同意居住滿5年再辦理手續(買方有的怕沒保障,因為你還有權處理該房屋,一般不同意滿5年再辦理手續),那就可以免去一些稅費。 4、因你房屋產權證沒有取得,辦不了公證。 5、公證是由公證處公證,其他地方出具的公證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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