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中下旬通過房產中介與房客簽定一份租賃合同,該房屋為毛坯房,但因租客說要簡單裝修自己住,於是放寬至5月10日開始正式合同,且簽定為期兩年的合同(合同上沒有簽署任何關於裝修的條款),且約定半年一支付房款。06年5月向租客索取第二年上半年的房租,對方要麼不接電話、要麼以不在上海為由拖拉房租,上門索要卻裝作無人不開門,先後與街道、物業、房產中介求助,甚至報警皆無效,最後拖拉5個月後才支付房租。 今年5月合同到期,我們提前一個月以短信方式通知對方到期搬出,我們不斷催促,但對方始終拖拉,現在合同已經到期,但對方非但不肯搬走,而且態度蠻橫,說要麼支付他裝修的費用(不能提供發票),要麼你們就去告。 對於這樣的無賴,我們肯定不會繼續租給他,但該以什麼方式讓他搬走呢?我一定要補償他裝修的費用嗎?現在租賃合同已經到期,如果我要賣掉該房產,是否還需要書面通知對方? 請不要忘記選擇我的答案為最佳答案!!
1報警無效?不會吧? 2那就真的只能去告他了——之前先作好保全證據工作 3裝修沒有協定,他怎麼能自作主張裝修呢?這個費用: 1如果證據證明如你所說,當初“租客說要簡單裝修自己住”, 2而且毛坯房也不影響基本的住宿,具備基本的功能 那麼應該是一分錢都不給的 4建議:裝修了對你也是有好處的吧?那麼你們協商一下,分擔部分嘛,只要是他提出的費用合理。雖然沒有發票,你也可以接受,不必搞得那麼大,打官司畢竟是下下策。 5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裝修和買房子一樣得慎重選擇,不然裝修好了之後不喜歡,慎重不健康就後悔了,現在年輕人裝修在注重時尚的同時也越來越注重健康層面的要求,這可能也就是為什麼壁紙裝修越來越受歡迎的原因了,最近就聽很多好友說起用瑞寶壁紙裝修了之後的心情,都覺得家真的可以裝修的很美,真的可以裝修完立即入住,心情都激動的不得了,像我這已經落伍的人真是很羨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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