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簽的是員工試用期合同但是合同簽的半年的,現在我還有4個月才可以正式的走,我現在想提出離職,但是公司不讓我走,說走的話就屬於違約並繳納3500元違約金,但是我說我要提出離職這麼走,他說不管你怎麼走都要交3500,我問如果你給我開了,我還用交麼,經理說開了的話我是以違反公司的規定開除也是屬於違約,請問下我離職真的要繳納這3500元麼,如果我不交後果是怎麼樣的,如果我打官司我有幾分的勝算, 國家規定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特殊行業另定,但是要看你們的試用期合同是怎麼寫的,有沒有寫違約這一項,還有就是提前走需要什麼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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