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已經准備好房子。房子上面寫的是老公和他爸爸的名字(錢都是老公出的)。結婚前商業貸款已經還清,只剩下公積金貸款還在繼續還。 想問一下 1.結婚後,女方有沒有充分理由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2.婚前沒有做過財產公證,這房子婚後會立即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嗎?還是要過幾年才能自動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3.房產證上有男方爸爸的名字,對夫妻的權利有什麼影響麼? 1、這個沒有什麼法律規定,完全由雙方自己商量決定。 2、原來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婚後財產公證才有必要。這就牽涉到你的第三個問題。 3、這就是婚後所得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了,男方爸爸去世後遺產的分配問題。如果沒有約定的,就是雙方所有;有約定的,就按約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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