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租了一家飯店的門面一角開了個小水店。與房東簽定了半年的租賃協議,但租金是三個月一交(4000元/月),並且交了4000元押金。並答應每月另交兩百元的電費。合同從6月1日起生效。 但我因家中有事,在6月的前半個月裡就沒有使用店鋪。也因為家中事故的變化准備在三個月期滿結束租賃。 我的問題事是:一。我可不可以要求房東退還我的押金?(該押金在合同中注明了如我要提前中止合同該押金便為賠償金,我想請問該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應可以生效?) 二。房東提供的房屋在大雨天嚴重漏水,我該如何維護我的利益? 三。如果不能退還押金,我承諾的每月兩百元電費能否在押金裡扣除。 如能解答十分感謝。 1.不可以,條款當然生效,簡單條款無爭議。 2.看你們合同的規定了 3.不可以。但是承諾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如是口頭,且合同上無約定或約定對方付費,當然可以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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