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好一套房子,價錢也非常便宜,經手賣房人說房主是他的岳父母,但在外地,說還挺遠,回不來。經手賣房的人給我看了這個房子的房證,和經手賣房人的身份證。但沒看到房主的身份證,也沒看到房主委托授權書,也沒看到他們的關系證明。但我怕房子再賣給別人,就交了一萬元的定金,並簽了合同,在合同上,賣房人在代理人處簽的字,並按了手印,給我打了定金收條,也簽名並按了手印。請問:房產局過戶時,房主本人必須到場是吧,過戶時,我想用房產局提供的合同,重新簽一個合同,讓本人簽字,房產局是不是能把好這個關,確保賣方來辦理過戶的就是其房產證本人。是不是只要房產證過戶到我的名下,我就沒什麼風險了。但還有一個問題,我付款的收條不是房主本人簽字,而是經手賣房子的這個人簽的字,這個風險大嗎。 房產過戶必須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親自到場簽字的,如果產權人無法親自到場,可以辦理公證委托,委托人持公證委托書可以辦理。
你所說的情況,賣房給你的人不是房產的產權人,他又沒有公證委托書,那麼他與你簽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是無效合同,他也沒有權力代業主收取定金和去辦理過戶,房產局不會讓他辦的,你上當了。
如果房子的業主將房子賣給別人,你是沒辦法阻止的,因為簽合同的不是業主,收定金的也不是業主,你只能要求賣房給你的那個人將定金返還給你,並且還得不到雙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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