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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商通過招標選某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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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1999年10月某住宅小區由開發商通過招標選聘某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陳某是1999年10月人住某住宅小區的早期住戶,在居住過程中,由於某物業管理公司未盡職責,大部分住戶意見很大。為此,陳某以未能參與物業管理公司招投標的過程,且物業公司是開發商招請進來的,陳某對以“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通過招標投標的選擇,是開發商請進來的,不是大家選定認可的”為由,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持不合作態度,並提出重新招標選擇,否則拒絕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
 
有效,簡單說明!小區早期大多數物業產權都屬於開發商,也就相當於超過2/3業主同意聘請該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沒有盡到責任和義務,小區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與前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另以招標方式進行重新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不支持不配合的做發也是不對的,業主享受服務的同時也要盡到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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