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套房子要賣,以收了購買人2萬的定金,購買人找了個擔保公司到銀行去貸款,我也在同一間銀行開了戶,銀行經理說貸款放下來,就把3成的首期款打到我開的戶頭裡並將我戶頭凍結,然後幫我還我房子的貸款拿到房產證過戶後,幫我解凍賬戶,余款在購房人新房產證下來後支付給我,現在擔保公司說銀行政策有變,要我房產證下來以後才能放款,所以擔保公司要我去公證處做個公正要我全權委托他們辦理我辦理房產證和過戶的所有事宜,委托書中沒注明是委托擔保公司,只是委托擔保公司的員工,這樣風險是不是很大,我問了擔保公司他們說不這樣怕幫我還了貸款後,我不過戶。但這樣的話我才收了定金,如果我委托的那幾個人把我房子轉沒了,怎麼辦 你這樣做無疑是給別人機會作案啊,對你的資金和房產會有很大的不安全性。 我知道你是想怎樣進行買賣。其實你之前的做法已經很不安全了。不能以員工的身份來幫你們進行委托,要以公司的名義,這樣你才有一定的保障。 你的這次房產買賣應該這樣來操作: 如果你自己不夠資金把房產證從銀行中贖出來,可以向購房者提取需要對方支付剩余的貸款,並且你給對方收據。當房產證贖出來後,你立刻給對方進行過戶,當過戶完後必須要對方給余款給你。最後才是交割物業以及房產。 整個交易流程最好還是進行銀行的資金監管。 參考資料:超級經紀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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