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90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3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由賣方繼續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在合同中是否合理?麻煩詳細說明??謝謝!!! 我是個做房地產的。 我想說,我不知道你是哪裡的城市。 我們這裡是沒有這一條的。
我先提醒你。:90天之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將你的資料提供到房管局,可不是說90天辦房產證。辦房本我們這邊一般除非是已經取得大證的物業,一般是需要兩年左右,還是你按交房的時候算起的。
選擇第三條。我的個人意見,買房子全是霸道條款,我個人買的房子也是這樣。
只要有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詐,和預售證。你就可以放心。 前提:必須有預售證。而且是正規出讓款子。辦房本只是時間問題~ 謝謝 參考資料:從業五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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