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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購買合同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中由賣方繼續辦理產權是否合理?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90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3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由賣方繼續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在合同中是否合理?麻煩詳細說明??謝謝!!!
 
我是個做房地產的。
我想說,我不知道你是哪裡的城市。
我們這裡是沒有這一條的。

我先提醒你。:90天之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將你的資料提供到房管局,可不是說90天辦房產證。辦房本我們這邊一般除非是已經取得大證的物業,一般是需要兩年左右,還是你按交房的時候算起的。

選擇第三條。我的個人意見,買房子全是霸道條款,我個人買的房子也是這樣。

只要有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詐,和預售證。你就可以放心。
前提:必須有預售證。而且是正規出讓款子。辦房本只是時間問題~
謝謝
參考資料:從業五年經驗
 

能用層次分析法輔助買房決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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