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已經到期,屆時雙方都不願意再簽,公司需要補償一個月工資給員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在不降低條件的前提下,那就看誰先提出來不再續簽。單位提出不續簽,那單位應當補償;勞動者提出,則單位無須補償。 另:沒有什麼新勞動法,你的意思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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