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1983年家裡五人集資建的,當時有我父母,我愛人及我弟和我。集體土地建房證是用了我父親的名字。在1989年的時候我父親和我還有我弟弟到村委會出具了一份證明將房子由我來繼承並在證明上簽字按手印,1991年在人民政府張榜公布15天無異議後才給我發了集體土地建房證。1996年因家庭糾紛法院以照顧老人晚年生活為由將房子的一半判給了我父母。隨後縣政府以該判決為由撤消了我的房證。這是否合法?幫幫忙。謝謝, 合法,你今後好好照顧贍養老人,善待兄弟,那一半的50%還會由你來繼承的,否則你父母會把這一半贈與你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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