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剛畢業,在北京銀行工作,2010年7月正式才開始上班。本來打算10年在北京貸款買套二手房,毫無疑問,這是我的第一套房子。 但是國十條規定,不能提供一年納稅或保險證明的,不予提供銀行貸款,難道我2010年不能貸到款買房了嗎?必須等到工作一年以後才能貸款嗎?還是我理解有偏差?
請資深人士根據我的情況,指點一二,謝謝!
國十條原文: 其中有一條規定: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據您的情況,在十五號之前通過我們擔保公司走我們這邊的銀行渠道還是可以幫你貸款的,但在十五號之後就不知道了,所以得抓緊時間,如需了解可以聯系我1580128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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