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與他的前妻協議離婚,後與另一女同居生活在一起,但雙方並未辦理結婚手續,不久,兩人鬧僵,故簽訂了一份“房產分配協議書”,此協議內容如下: 自2005年男方與女方兩個家庭共同生活,在某處共同購置建造此房,該房產證登記是女方名下,現經雙方共同協商,此地一旦舊城改造開發,雙方共同享有國家政府或開發商對此房的賠償,補償及置換待遇,此房分配各得50%,資金分配各得50%,沒有任何爭議,在未開發之前,雙方共同享有居住,使用維修權,但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對房產進行損壞,在對房產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共同協商和諧解決,此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手紋簽字生效。 我想問一下,此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請具體說明,最好有法律條文附上。 這協議很難有效,因為這對男女畢竟沒有結婚,打起官司來只憑一張協議書是不夠的,男方還要收集有力證據,不然男方會失去此房產。 附上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