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如何納稅 一是應繳納房產稅。《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屋出租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 納房產稅。計稅依據是租金收入,稅率是12%,沒有任何扣除額。按年計算,分期繳 納。 二是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 房屋出租屬於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子目,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繳納營業稅的同 時,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其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的稅率是7%,教育費附加征收比例是3%。也就是說,每繳納100元的營業稅 要繳納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3元教育費附加。納稅時間為收到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 入憑據時。 三是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房屋出租屬於財產租賃,應繳 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取得的租金收入總額減除有關費用後的余額,有關費 用包括三個方面:1.法定減除費用,月租金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 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2.有關稅費,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等,持完稅憑證據實減除。3.能夠提供准確有效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 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 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扣除上述三項費用後的余額, 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分次繳納。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合計便是應納稅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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