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原來的單位2005年分房給我們一套房子,我們是按照單位經濟適用房買下來的。房子住到現在都沒有給我們房產證,以前因為用不到,老想不起來房產證的事。但最近因為孩子入學,要憑房產證登記入學。現在老公調換單位了,我打電話到單位管分房的主管那裡問什麼時候能拿到房產證,他們告訴我說只能給我開房產證正在辦理的證明,即使房產證辦下來了也不能把房產證給我們。(原因大概是因為怕我們把房子賣給外單位的人。)請問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我應該如果才能拿回我的房產證?? 先去確認一下房產證是否已經辦理完畢 如果已經辦好,可以再申請補辦一個,單位不一定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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